物业企业一走了之,城管助力业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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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闵行区虹桥镇城管执法中队收到一封求助信,虹井路上某小区于2022年完成了业委会的换届,并重新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前物业公司离任前,并未移交相关的资料,并且结余的32万余元的公共收益迟迟没有归还,业委会多次与其交涉无果,不得已找到了虹桥镇城管中队。
执法队员接到任务后,立即走访了社区,向居委及业委会了解情况,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初步判断案情属实。随即立刻约谈了前任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钱某,明确告知其未按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资金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
通过多次的沟通,钱某坦言其公司正在进行重组和收购相关事项,公司领导层一直在更换,其会尽快向公司的新领导汇报并完成移交工作。2023年3月20日下午,由中队牵头,小区业委会及前物业公司代表在居委的见证下进行了人民调解,签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物业公司承诺配合审计,最晚于2023年6月底前将公共收益入账,由此,僵持了将近一年的“官司”终于见到了曙光。业委会成员纷纷对执法队员及居委干部表示了感谢。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务:(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共用部分运行、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有关资料;(三)公共收益的结余。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务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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