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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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修订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3月份正式印发。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全面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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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2年7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明确要求设立江苏省质量奖。同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8号)。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变化,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于2020年7月27日印发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0〕61号)。截至2022年,连续进行了11届评选,共评选出省长质量奖88个,省长质量奖提名奖105个。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创中国质量奖,获得了正奖2个、提名奖32个,总数居全国前列。通过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江苏省在各行各业、各个地区树立了一批质量发展标杆,营造了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显著提升了江苏质量品牌影响力,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省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制度,更好地发挥质量奖评选的效应,引领更多企业以质取胜,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自2022年6月起,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组织对《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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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2023年3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政办规〔2023〕2号)。此次修订未涉及奖项名称和设置、评选范围、表彰数量、评审程序、奖励强度等方面。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一是减少申报环节,减少了各设区市政府审核推荐环节,推荐主体由“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调整为“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以方便更多组织和个人申报参评,通过扩大参评面促进全省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是完善申报条件,在相关条款中增加“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明确要求;对关联主体同一申报周期内的申报和关联主体中一方已获得相关奖项情况下的申报、以及组织负责人与所在组织同一申报周期内的申报等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限制;将“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的“门槛”条件修订为“获得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质量奖”。
三是细化评审程序。在评审程序相关项中增加“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在组织内部实施5个工作日公示”、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按分别占20%、80%折算参评对象总得分”等内容。
四是引导创新提升。在获奖后申报条款中,增加“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继续申报,但第二次获得提名奖以后的3年内不再评选其为提名奖”,引导组织和个人将更多精力放在质量创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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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1、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国家层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了“完善多元化、多层级的质量激励机制,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地方按有关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的要求。
3、省级层面,《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引导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积极争创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等奖项,全面落实和完善现有质量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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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政策目标是什么?
设立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政策目标,是为了树立全省质量标杆,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注重自主创新,促进质量强企和质量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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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奖项设置情况如何?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简称“正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简称“提名奖”),数量各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正奖和提名奖个人每年各不超过1个。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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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组织和个人可以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所有符合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均可自愿申报参评。鼓励“531”产业链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一线质量工作人员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个人奖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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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应具备哪些条件?
组织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和江苏省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四)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五)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六)获得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质量奖;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较大及以上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八)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有关联关系的母、子公司中,只可有一家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母公司已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包括中国质量奖及其提名奖、本省及外省省级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的,不再接受其子公司的申报。子公司已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一般情况也不再接受其母公司的申报。
个人申报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在本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长期从事组织管理、质量理论研究或一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为组织或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
(四)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且组织负责人与所在组织不可以同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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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的依据是什么?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依据,并可根据质量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采用其他等同的升级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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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从什么途径可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信息和相关的表格资料?
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的3-6月期间,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年度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评审公告,并在网站公告页面提供下载申报通知、申报表等资料的链接。同时,会同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年度省长质量奖的动员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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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推荐的渠道有哪些?
各设区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部省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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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有哪些基本程序?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报批和表彰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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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有哪些奖励?
省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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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过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是否可以继续申报?
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继续申报,但第二次获得提名奖以后的3年内不再评选其为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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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纪律和事后监管有哪些规定?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以及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核实后,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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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获奖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省质量整体水平提升。(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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