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关于低温绝热管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制造监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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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温绝热管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制造监督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根据质检办特【2015】675号文,低温绝热管不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不需进行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或制造监检。我公司低温绝热管属于单独交货,提交给业主安装在业主的撬装系统管道上,系统管道按照元件组合装置进行制造和监检时,监检单位要求我公司提供低温绝热管的型式试验报告和监检证书。
说明:低温绝热管由双层不锈钢制作,内管低温介质,外管用于形成保温层,承受负压,夹层抽成真空,内管管子均采购有制造许可的厂家。
请问:我公司向业主提供了低温绝热管的质量证明文件,并解释特种设备目录里没有录入低温绝热管,不需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如果可需要,我公司可以提供内管管道制造厂家的型式试验报告,这样可行吗?
总局回复:
低温绝热管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请按照《质检办特〔2015〕675号》要求执行。用于低温绝热管的压力管道元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取得相应制造许可,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如属于压力管道元件中工厂化预制管段,应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要求取得相应制造许可,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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