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学国标舞摔倒骨折,起诉老师学员索赔28万元被法院驳回
上海财经网【上海财经号】:
年过七旬的刘女士在付费学习国标舞的过程中,与一名学员身体发生触碰,摔倒受伤。为此,她将舞蹈教师和碰到她的学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8万余元。
4月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刘女士系自愿参加舞蹈培训,他人无重大过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且组织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舞蹈教师和涉事学员也自愿支付了5万余元,故驳回刘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学员及舞蹈老师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
监控视频 上海一中院 供图
七旬女士学国标摔伤骨盆
刘女士付费参加了国际标准华尔兹舞蹈培训。2021年8月16日,她按上课时间准时到达授课地点欣欣舞厅。在舞蹈教师老吴的带领下,学员们排好队列练习舞步,跟随节拍指令旋转。11点49分左右,意外发生,在一次旋转中,刘女士与另一位学员许先生身体发生触碰,刘女士趔趄倒地。
老吴和许先生及其他学员见状,连忙上前将刘女士扶起。站起来后,刘女士走到一旁坐着休息。刘女士说臀部附近有点痛,老吴便问她是否先去医院检查,刘女士摆手表示要先回家拿病历卡,通知儿子,让儿子陪她去医院。老吴便开车把刘女士送回了家。
下午3点半左右,家人把刘女士接至医院就诊。4点02分,刘女士检查完毕,诊断为左侧股骨颈完全性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4天后,刘女士出院,前后共支出医疗费等8.79万余元。其中,老吴垫付医疗费2.5万元,许先生垫付医疗费3万余元。
监控视频 上海一中院 供图
刘女士认为,其受伤责任都在老吴和许先生,他们应承担全部医疗费,并赔偿损失。老吴和许先生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三人因此事多次沟通,均未能达成共识。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吴和许先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律师费等共计28.2万余元。
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刘女士伤势评定为九级伤残。一审中,许先生、老吴均否认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对已垫付的医疗费,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给刘女士,不再要求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国际标准华尔兹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当事人自愿参加此活动应视为自甘风险。许先生舞步正常,碰到刘女士为意外,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老吴作为该群体活动的组织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刘女士的损害虽然发生在舞厅,但与老吴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老吴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准许许先生和老吴自愿将垫付医疗费补偿给刘女士,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自愿参加且他人无重大过失,伤者自甘风险
刘女士上诉表示,其付费参加老年人舞蹈课,本质是一种教学安排,且该舞蹈活动不具有竞争性、对抗性,不构成自甘风险行为。许先生在跳舞过程中没有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并审慎观察,老吴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人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另查明,在案视频证据显示:刘女士在入场时,步伐缓慢,行动较迟缓;刘女士摔倒时与许先生背靠背,两人存在身体接触。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刘女士因参加跳舞受伤之责任认定应否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2.如应适用,则活动组织者老吴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首先,国际标准华尔兹又称体育舞蹈,系体育与艺术高度结合的一项体育项目。舞蹈动作中常有前进、后退、旋转以及跳跃等幅度大、难度高的动作,对参与者的平衡力要求较高。而刘女士年逾古稀,行动较为缓慢,相对而言,其参加该项活动之风险性较高,应属于自甘风险规则所规定之“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其次,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身体条件以及活动风险应当有所预见。
第三,许先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虽在案证据显示,刘女士摔倒时确与许先生发生了身体接触,但许先生的舞步并无异常,且两人接触时系背靠背,许先生并未违反必要注意义务,应属一般过失,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许先生不应就刘女士所受之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对活动或场所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进行合理认定。本案中,一则,根据在案证据及已查明事实可知,刘女士所受之损害并非系老吴所致。二则,老吴在刘女士摔倒后,同其他学员及时将其扶起,询问是否就诊,并联系家属,送其回家,并未放任不管,难以认定老吴未尽到救助义务。三则,刘女士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因老吴未尽必要救助义务而扩大。因此,刘女士主张老吴应就其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结合许先生和老吴自愿将垫付医疗费5万余元补偿给刘女士的情节,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所用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