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承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如何索要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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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4月30日晚上,笔者应原法律顾问单位老板的邀请,来到其办公室,他向笔者陈述了自己承建的某个建设工程项目因为长沙承包人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了,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他非常着急,担心这笔工程款不知道如何救济?项目工程款是否会成为该承包公司的破产财产?
的确,这几年来,因疫情、政策的影响,建筑业市场遭受了严峻的考验,众多的施工单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导致工程停滞甚至企业破产清算或者进入重整程序,这无疑会让诸多的挂靠、转包以及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在承包(总包)单位破产情况下,不知道如何是好,究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成了摆在这些“老板”们面前的法律难题。
【观点】
听取了他的简要陈述后,笔者就被挂靠企业破产与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各种诉讼方案的风险进行了具体分析,初步认为需要解决突破合同诉讼障碍、管辖障碍、实体权利障碍等问题。
一、实际施工人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承包人破产的情形下,为了保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的一项独立的权利,所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在法律上就是站得住脚的;从法律层面分析,他有这几点方式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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