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法院判决被告人以公益劳动折抵损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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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捕捞被判刑,被告人同时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了通过刑罚,如何进行综合性生态修复?什么是劳务代偿,劳务代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涉案捕鱼地点公示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供图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捕捞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50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等处罚,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二十八天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替代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目前,案件已生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铁法院获悉,这是上海法院判决的首例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损害赔偿费用的案件。
上铁法院介绍,2022年3月10日,王某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间,驾船至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白沙港河道内,使用事先准备的长杆网兜、逆变器、电瓶等工具,通过电脉冲的方式电击捕捞水产品。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当日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
涉案渔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供图
经相关部门评估和认定,王某某使用的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其涉案水域为内陆自然水域,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随后,公诉机关将王某某移送上铁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上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关于附带民事部分,因王某某采用电捕鱼的行为破坏了水生生态系统,既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又造成涉案水域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栖息地破坏等间接损害,最终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1.1万余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鉴于王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初次犯罪等因素,公益诉讼起诉人组织检察公益诉讼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王某某提出愿意根据其经济能力赔偿500元,并愿意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剩余的损害赔偿费用。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50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二十八天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替代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就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