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2023青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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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选出5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一、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赵某杰销售掺假掺杂花生油案
2023年9月,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赵某杰销售掺假掺杂花生油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2023年7月,根据线索,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66桶花生油无标签、672桶花生油标签存在虚假内容,并发现涉案标签4300张。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涉案花生油和标签依法予以扣押,并委托山东某检测公司对涉案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花生油成分与花生油国家标准不相符,且提供不出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共销售涉案花生油14万余桶,涉案货值金额共计96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
二、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建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9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建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该院建议由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某品牌石膏板和轻钢龙骨的违法经营额为2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服饰店在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对所推销的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6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服饰店在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对所推销的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根据线索,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直播工作室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上架商品、主播直播推销的方式,引导观众下单购买。2022年4月,当事人在为某品牌自热米饭直播带货过程中,虚构套餐的加量、降价情况,伪造自热米饭的配菜效果,并将自热米饭中的大米虚假宣传为东北五常大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儿童娱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利用通知、声明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5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儿童娱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利用通知、声明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会员服务协议》及在互联网上所作的活动购票链接中均存在“会员卡不退”“过期自动作废”“购票后不做退换”等描述。经查,当事人使用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服务协议2000余份,通过使用存在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通知、声明等的活动链接售出优惠券1700余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置业公司在格式条款中违约金超过合理数额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2023年5月,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置业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置业公司的售楼处进行检查,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内容涉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并立案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格式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消费者逾期收房30日后,需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而经营者逾期交房90日后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消费者已支付房价款日万分之0.1,其违约金规定的条件和违约金额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共签订400余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