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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钟鸣老人”陈光中:人生难百岁,法治千秋业

2023-02-24 17:19来源:未知 频道:徐汇新闻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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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治站上新的历史坐标。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一词前后被提及23次并有了新部署:“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法治历经转折,既实现了从“旧法统”向“新法制”的革新,也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演进。

在探寻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法学学者挺身而出,力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等治国方略,呼吁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权力制衡等法治理念,投身回答“何以法治”、“法学何为”等时代之问,进而诠释法的时代精神。

“人生难百岁,法治千秋业。”这是一位法学长者的自我心境。新时代之下,如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一问题势必成为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考验。

值此新征程,澎湃新闻敬邀多位中国资深法学家分享法治经历、学术思想,记录他们的法学思考和作为,以此集成“论法的精神”专题,期冀为一个法学时代留下注解。

本期嘉宾为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澎湃新闻专访,分享法治经历、学术思想,讲述他的法学思考和作为。拍摄:澎湃新闻记者 权义 剪辑:吴佳颖 实习生:刘宗坤(06:38)

即使早就被誉为法学泰斗,92岁的陈光中依然觉得“自己做得还不够”。他希望年轻的法学学者要“文以载道,学以致用”,把真理讲出来,用以推进国家的法治。

作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奠基人,这位法学长者数十年来矢志于司法人权在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落实与提升。

直至耄耋之年,他仍孜孜以求,在刑事诉讼法理论、制度等方面不断发表见解,成为学术界极其活跃的法治老人。

如今,早该颐养天年的他依然深切关心国家法治前景,以一颗年轻人的心,用微信同外界保持沟通。在和记者交流访谈事宜时,他经常用“ok”表情来回应,发出的采访提纲也能及时给予回复并提出建议,偶尔还会收到他分享的一些轻松愉快的搞笑视频。

“有手机、微信就方便多了,我现在和别人联络都是通过微信。”三年前,他给自己的微信取名“钟鸣老人”,“钟”谐音名字里“中”,“鸣”取百家争鸣之意,他希望自己能像铜钟一样,常撞常鸣,从不懈怠。

陈光中喜欢坐在这张靠阳台的沙发椅上,身旁放着拐杖,但仍然需要搀扶。本文图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权义 摄

近日,我们如约前往陈光中先生家中拜访。和两年前相比,他的身子有所衰弱,腰脊病使他行动变得迟缓,不再方便起身迎客,只是静坐在沙发椅上,朝门外方向点头,然后轻声地说:“你们来啦。”

即使腿脚不便,但他仍然坚持拄着拐杖到卧室把长裤换上。以往,如果需要外出参会,他大多喜欢着正装,有时还会系上领带,把自己收拾得干净利落。

“我是一个乐观主义者,尽管我已经92岁了,身体一般,但我依然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他说,自己平时喜欢在生活中找点乐趣,比如听个歌,甚至哼上两句。随即,他就哼起了《送战友》里的一句旋律:耳边响起驼铃声......他反复多唱了两遍,提高声量说:“我特别喜欢这个地方,真是百听不厌,经常用手机放出来听,但前面的歌词,如果不看词,也就记不住了。”

临别时,我们请他执笔留言,他应允后缓缓抬头问:“该写什么呢?”“您随意。”他攥着笔,用老人的笔体慢慢写下:人生难百岁,法治千秋业。

陈光中说,自己喜欢在生活中找点乐趣,比如听个歌、哼上两句,“我是一个乐观主义者。”

少年志高:想为国家民主法治做贡献

立志学法,是陈光中在高中时代就定下的职业理想。“学法律给我的感觉是,它能在生活上比较有保障,譬如当律师。”在谋生立业之外,他深感国家需要法律、需要实现依法治国,一心想从学术上为国家民主法治做贡献。

1930年,陈光中出生于浙江永嘉县白泉村的一个乡绅世家。他少年志高,认为一个人不应当庸庸碌碌虚度一生,要在“立功、立德、立言”上有所建树。

1948年夏,他从省立温州中学毕业。“尖子生”的他对胡适等民国大师经由清华“庚子赔款”留学美国的往事欣羡不已,遂以奖学金名额考取清华大学,同时也考上中央大学(今南京大学),专业都是法学。他说,自己喜欢文科,想学法律,准备走学者之路。

但战火干扰了少年梦。1948年秋,京沪铁路中断,他在家人劝说下,就近入读中央大学法律系,半年后受国内时局影响,其间还到中山大学法学院寄读。

1950年夏,陈光中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两年后留校当助教,自此踏上执教治学之路。用他的话说,自己不想做“多空文而少实用”的儒者,而是要成为“博而后精、学以致用”的大家。

在北大当助教时,恰逢全国开展高等学校的院系调整工作。此后,陈光中同北大法律系全体师生被调整到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之后调到教研室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工作。从此,与刑事诉讼法学结下了缘分。

在陈光中看来,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最初并非自己的选择,而是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做出的安排,“点名让我去搞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有许多程序问题比较复杂,但也有一些我比较感兴趣的问题,比如证据理论等等。”

凭借勤奋和天赋,陈光中在学术上开始崭露头角,不久就在当时政法界唯一的国家级刊物《政法研究》上发表了两篇论文,参与编写司法部组织的第一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并于1956年被评为讲师。

正当想要大展宏图时,1957年夏,整风反右运动开始,北京政法学院一大批教授、老师和干部陆续受到批判和开除,陈光中也不幸卷入动荡的历史洪流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陈光中被审查批判下放到安徽省濉溪县“五七干校”劳动。由于北京政法学院被撤销,全体教师或自找出路或在就地分配,陈光中最后随爱人去了广西大学工作。“我在广西大学改行主讲近代史。在那个动荡的年代,在大学里有安身之处,就算不错了,但壮志未酬,心境戚戚难安。”陈光中回忆说。

经历过反右斗争和“文化大革命”,陈光中更加深切感到中国必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

2001年10月,陈光中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荣誉称号。

终身教授:培养了一百多位博士

20世纪的中国,个人沉浮往往系于国运兴衰。1976年10月“文革”结束。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拨乱反正,国家进入改革开放的新历史时期,陈光中也踏上了崭新的人生历程。

“这时期,我心情舒畅、精神焕发,夜以继日地工作,恨不得把前二十年蹉跎的岁月都弥补回来。”陈光中在《九十自序》里如此感慨。

1982年秋,陈光中调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刑法室主任。1983年,调回中国政法大学任研究生院副院长,后被评为教授。

转折出现在1986年。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讲话中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一论断突出了法制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文革”后的法制重建得以提速。

这一年,陈光中也迎来了一项殊荣。经批准,中国政法大学成立全国第一个诉讼法学博士点,他成为全国首位、也是当时惟一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肩负培养三大诉讼法高层次人才的重任。

直到1992年5月,62岁的陈光中就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2001年,他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

从1952年算起,陈光中从事教学迄今正好七十周年,“对于一个人来说,七十古来稀,我从事教学工作也都已经七十年了。”陈光中说,自己的一生是教学的一生,基本上也是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学的教学一生。

过去七十年间,他自言为国家法学高级人才培养作出一定的贡献,先后培养了111位博士、10余名博士后以及一些硕士生,“在这个方面来说,我还是感觉比较欣慰。”

“就我个人来说,做了一辈子法学研究,还是觉得远远不够。”他觉得,新时代的法学学者任重道远,法学学者先要做学问,但不仅是理论上要做得深入一些,而且还要实用。

在学术上,陈光中始终主张“文以载道,学以致用”,要用学问来写文章,要把道理、真理讲出来,最后要用于改善国家的法治,用于为社会、为人民、为国家服务。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希望我们年轻的一代法学家,可以按照这个要求做得更好。”长期以来,这位法学长者既睿智又谦卑,性情率真、勇敢,一直秉持学者的良心与担当行事,坚持真理、明辨是非。

他一直认为,对其“终生求”的法治理解要点有三:第一,法治就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也就是制度之治、规则之治与程序之治。第二,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以民主为前提。第三,法治以公正为灵魂。

从教至今已70年,陈光中说,自己做了一辈子法学研究,还觉得远远不够。

求真务实:为刑事诉讼法革故鼎新

在刑事诉讼实务上,陈光中始终关切公权和私权的边界,其学术观点既高瞻远瞩又求真务实。有法学家曾如此评价他:“看问题站得高,看得远,这个特点几乎无人不认同。”作为“过来人”,他见证了新中国法治建设一路曲折走向进步的历程。

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诞生于1979年。20世纪90年代初,时值改革开放风潮,这部带有“应急”色彩的刑事诉讼法,其理念与模式已落后于时代发展,修法呼声渐显。

1993年10月,陈光中收到了一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来的函,请他组织起草一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他深感责任重大,随即组织骨干力量,在调研、考察的基础上,起草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

随后,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便迎来了标志性事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此次修法中,陈光中提出了对刑事诉讼审判理念、审判模式的框架进行修改的建言。

据他回忆,这一建议稿最重要的有三条:一是改革审判方式,增加辩方的话语权;二是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可以介入;三是确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经反复讨论,立法者在征求实务部门意见基础上,采纳了其建议稿中约三分之二的内容,最终形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于1996年3月由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就我个人来说,适遇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盛事,并能尽绵薄之力,实为荣幸之至。”陈光中为此自谦。

值得一提的是,陈光中还主张将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体现宪法“保障人权”新规定之精神。

“虽然看上去只是个别字词的差别,实际上内涵是有重大的区别。”陈光中解释说,“保护人民”是指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人民不受犯罪分子的侵犯,归根结底是为了“惩治犯罪”。但“保障人权”是指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保护所有参与人的权利,重点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得侵犯,“这一提法更科学、合理,切合实际。”

他认为,刑事诉讼在总体上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打击犯罪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权。但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除此之外,陈光中还主张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加强冤案严防和力纠,这些观点的提出为刑事诉讼法革故鼎新发挥了重大作用。

“在从事刑事诉讼研究后,我用心学习了国外经验,也研究了中国的问题,发现我国的刑事诉讼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完善。”陈光中直言,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冤假错案问题,“要解决冤假错案问题,不能就事论事,不能仅仅把案件平反了就完事了,而是要完善刑事诉讼法制度,使冤假错案从制度上保证它尽可能地少发生。”

访谈间隙,澎湃新闻记者为陈光中先生整理头发,他很在意自己的形象,拍照时更要保持齐整。

挺身而出:力主“疑罪从无”入法

刑事诉讼法有着人权保障“小宪法”之称。1996年以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侧重打击犯罪,法官对证据不足的案子裁判时或“留有余地”或“疑罪从轻”,司法公正饱受质疑。

陈光中敏锐察觉到这一现实问题,力主将“疑罪从无”原则写入新法案。不过,因涉及公权和私权的再分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修法困难重重。其中,涉及多方权益的“疑罪从无”的讨论则最为激烈。

在上述理念上,陈光中始终力陈己见,挺身而出。他认为,这一问题在世界上也经常遇到,按照国际人权公约所认定的也是要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话,一旦定罪就有可能冤枉无辜,如果不定罪,就有可能放纵有罪的人,在两者取舍中有个价值的选择。”陈光中始终觉得,保证不冤枉好人、保障人权更重要。

他直言,遇到疑案时,司法人员如果是以“保障人权”为指导思想,就会采取“疑罪从无”原则。如果是以“打击犯罪”为主,就是“疑罪从有”理念。

在他看来,“疑罪从有”所带来的危害性会更大,“放纵个别犯罪没什么了不起,但冤枉无辜会造成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在价值观选择上,陈光中的认知始终明确而坚定:宁可放纵有罪者,也不能冤枉无辜。

但在当时的中国,这样的提法颇为超前。有反对者就认为,此举会“漏掉有罪的人”。尽管如此,陈光中仍保持学术定力,最终在其他学者共同努力下,让立法者将这一现代法治原则载入修正案,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至此,无罪推定要素正式渗入刑事诉讼法之中。与此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先前所称的“人犯”;同时,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但随之而来的质疑是: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彼时,社会流行观点认为,“被告人既然是犯罪者,甚至是反革命分子,给他们以辩护权,有失革命立场”。

陈光中为此撰文提出:被告人虽然被控诉犯罪,但法院审理结果可能判有罪,也可能判无罪。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还不能认为被告人已经是真正的犯罪者,而应该假定为无罪的公民。

他还特别提醒,辩护本来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定罪以前未必就是“坏人”。

时至今日,陈光中依然对“疑罪从无”司法理念难以认真实施的问题保持担忧,“可能会长期存在。”

他坦言,在打击犯罪过程中,总还是有一些同志,包括实务部门、理论部门怕放纵犯罪,如果按照这种思路,必然会采取“疑罪从有”的理念。

不过,正因其对诉讼价值观的坚持,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才得以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陈光中也因此享誉国内外。

在此之后,陈光中仍然一以贯之地关注刑诉司法实践,为后续刑事诉讼法修改提出了许多有益建议,始终致力于推动刑诉制度完善。

虽已92岁高龄,但陈光中仍心存童真,特意对着镜头露出了标准式微笑。

振臂呐喊:刑事司法应更符合法治标准

“疑罪从无”原则入法之后,对防止冤案的产生起到了重大作用。陈光中说,这是自己学术生涯中最引以为傲的事情之一。

在防冤纠错议题上,他一直振臂呐喊。“教学科研之余,我非常关心冤案的预防和平反。”陈光中觉得,实践中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会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对司法公正造成巨大的冲击。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沈阳再审公开宣判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改判聂树斌无罪。宣判后,聂母在判决书上签字时嚎啕大哭,当时86岁的陈光中从北京赴沈阳,坐在旁听席目睹这一幕。

聂树斌枉死于26年前河北石家庄的一桩强奸杀人案,该省两级法院认定其为凶手并执行死刑。但十年后,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在河南被警方抓获时供述,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四人,其中就包括聂案被害人康某。

2005年4月,《河南商报》以“一案两凶 谁是真凶”为题报道聂树斌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开始为儿子申诉,河北政法机关亦在舆论压力下宣布对聂案重新调查。两年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奸杀康某的案子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上诉,后者在2013年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上诉。在法律界人士呼吁和舆论高度关注下,最高法院2014年底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此案。

但复查过程并不顺利。山东省高院先后四次申请延期,并在2015年4月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这一疑案牵动了陈光中的心神,他开始密切关注并大力呼吁。他曾在一场专门案例研讨会上公开表示聂案存有五大疑点:存在刑讯逼供的重大可能性;聂树斌供述的花衬衫存在重大疑点,并未合理排除;被害人尸体是否有骨折问题没有真正查清;办案机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未对被害人阴道精子做DNA鉴定;笔迹鉴定已证实书记员代聂树斌假签名。

在司法机关态度不明的关键时刻,陈光中的上述发声至关重要。他认为,这些疑点已经撕裂了原有证据体系,聂树斌案理应重新公正审判,且应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予以纠正,并呼吁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随后,他还就本案中专业法医问题召开座谈会,并形成《聂树斌案法医问题咨询交流会内容纪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

2016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再审提审聂树斌案,并于半年之后宣告无罪。陈光中曾为此撰文称,聂树斌案是可以载入中国法制史册的适用疑罪从无规则的标志性案件。

不止于聂案,陈光中还关注推动张志超案、缪新华案、佘祥林案、赵志红案的平反,并对雷洋案、于欢案等热点案件表达观点。

作为一个刑事诉讼法学家,陈光中始终觉得,冤枉无辜所带来的社会后果会更严重,未来的刑事司法应更加符合法治的要求、标准。

为此,他希望在立法上,国家的刑事法律,包括实体法、程序法能够更加完善,法律的质量可以更加优良。另一方面,从司法上来说,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马马虎虎,“要把立法和司法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应记者请求,陈光中执笔留言:人生难百岁,法治千秋业。

念念不忘:终身求索人权和法治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议题上,陈光中也没有保持沉默。

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中共中央为了加强反腐败斗争,试行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为了将试点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拉开了监察立法的序幕。

自此,陈光中便始终对监察制度改革保持关注,不仅接连发表数篇论文系统阐述主张,还在学术研讨会上阐述见识。

2017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针对草案存在的一些原则性问题,陈光中本着学者的学术良心和勇于担当的精神连续发声。

草案公布的第二天,陈光中便提出了监察法(草案)应当修改的五点意见。同年11月,在一场研讨会上,陈光中发表主题演讲,进一步针对监察法(草案)提出了八点系统性的修改意见(被称为“陈八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改变国家权力格局,被评价为中国近二十年来的重大政治改革。在前述文章中,陈光中力陈四点意见:第一,修改宪法应先于制定监察法。第二,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的表述应当与宪法中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相一致。第三,反腐败也应当注意保障人权,留置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法治程序,并允许律师介入。第四,监察法的制定应当由立法部门主导进行。

随后,这一主张在网上得以广泛传播,并产生巨大影响。在此过程中,《人民日报》内参将其意见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等专家认为——《监察法(草案)》存合宪性争议有待完善”为题上报至中央。不到一周,中央有关会议强调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应当说,我的上述主张对监察法的制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的建议直接为后来通过的监察法所吸收。”陈光中觉得,这是自己在鹤发之年致力于国家法治建设最有成就感的一件事。

在反腐问题上,他一直认为,如果国家治理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甚至有较严重的腐败,就会丧失民心,甚至直接摧毁国家治理体系,更遑论国家治理现代化了。

“要通过推进民主法治治理从根本上防止腐败,包括建立官员财产和其他重要事项申报制度,并逐步走向公开化。”陈光中表示,经此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清廉治理的目标,进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但他也同时提醒,反腐败斗争应当注重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显然,对于终身求索的法治人权,他始终念念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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