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hai财经网,✅Shanghai经济网,Shanghai财经频道,上海商业新闻网,上海本地新闻媒体✅

您好,欢迎访问Shanghai上海财经新闻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2款的“明知”如何界定?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2023-03-23 10:43来源:未知 频道:财经头条 阅读:
《上海财经网》上海财经第一门户网站!
 追踪网络热点,关注财经动态,传播大沪文化,倡导网络新时代!
http://news.shanghaima.com/上海财经网欢迎您! 

上海财经网【上海财经号】:

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2款的“明知”如何界定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3月21日作出回复。

问:

请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2款的“明知”如何界定?有没有相关解释可以参考?

总局回复:

“明知”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参考刑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本文地址: http://caijing.shanghaima.com/caijing/48558.html
严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上海财经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上海财经号系信息发布平台,上海财经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有侵权请出示权属凭证联系管理员(3455677927@qq.com)删除!
|上海财经网|上海财经新闻网|上海财经网电子版官网|上海财经网电子版阅读|上海财经大学网站|上海财经媒体|上海财政局网站|上海报业集团|上海财经网专栏|上海财经网东方财经|投诉上海财经网|上海财经网有哪些内容|上海财经网在哪里看|上海财经网地址|上海财经网新版上线|上海财经网新浪博客|上海财经网新闻频道|上海财经杂志|上海财经网APP|上海财经网记者新闻采访|

上一篇: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3年第4期)

下一篇:区审计局开展打浦桥街道办事处2022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相关推荐


关注我们

    Shanghai财经网,✅Shanghai经济网,Shanghai财经频道,上海商业新闻网,上海本地新闻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