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首次提出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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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首次提出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
本报讯 (首席记者 符佳)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以及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
不同于一般行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学生和幼儿,从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的角度,机构应当从严把握用人标准。《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守法意识和品德行为都要过关,且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此外,《管理办法》还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文章来源:浦东时报 更多资讯:上海财经网http://www.shanghaima.com 编辑:刘伟